□本報記者辛紅
  同一筆保費被徵兩次營業稅;同一筆收入,既要繳納營業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近日,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次發佈的《保險營銷員現狀調查報告》顯示,保險營銷員稅負沉重的根源在於法律地位不明:既不屬於公司員工,又不屬於獨立的經營個體。
  大進大出
  現象嚴重
  報告顯示,截至2013年,我國保險營銷員總人數維持在289.9萬人左右,其中人身險營銷員250多萬人,財產險營銷員約為39萬人。從年齡上看,保險營銷員在31歲到50歲之間的比例最高。
  從學歷上看,整體學歷偏低。截至2014年5月31日,保險營銷員高中及以下學歷人數為66.3%,本科以上學歷僅為7.4%。
  從流動性看,保險營銷員隊伍不穩,大進大出現象比較嚴重。2011年至2013年,我國有508萬人次加入保險營銷員行列,但同時段有502萬人次流失,年均解約人數超過167萬人,尤其是人身險領域,2013年流動人力占總人力近60%。
  報告認為,保險營銷員的高頻率流動既給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理賠、續期繳費、定點醫院變換等問題造成諸多不便,也給保險公司造成“招聘——流失——再招聘——再流失”的惡性循環。
  重覆徵稅顯失公平
  保險營銷員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收入低。據統計,2011年至2013年,保險營銷員年平均收入為2.62萬元,年均收入在行業中列倒數第二。在人身險領域中,營銷員每月收入在1333.33元(佣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)以下的有65%左右,在3500元(勞動合同員工個人所得稅免徵額)以下的,有82%。
  營銷員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二是社保差。截至2014年5月31日,營銷員無社保的占42%,120萬人左右。據協會調查,大多數保險營銷員希望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保,但是政策上並未給其與其他工薪階層同等的稅前扣除待遇。
  保險營銷員流動性大還有一個原因:營銷員要承擔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稅負。按照規定,同一筆保費,保險營銷員和保險公司都要按月繳納營業稅;同一筆收入,營銷員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。此外,營銷員作為保險公司非雇員,個人所得稅免徵額(1333.33元)遠低於雇員的3500元。
  報告認為,營銷員個人按靈活就業形式,自己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,卻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,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。基本生活費扣除標準仍然按30年前的800元扣除,家庭人均生活費標準僅在社會救助線以下,稅收負擔卻是普通人的4至5倍。對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,除按20%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外,還實行加成征收,顯失公平。
  建議明確法律地位
  如何既體現稅收公平原則,又保證保險營銷員稅負合理?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議,給予稅收方面的支持,同時明確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。
  具體建議採取三個方案,一是基於實際情況提高營銷員展業成本扣除。目前的展業費用扣除比例為40%,協會經過測算,考慮保險市場競爭白熱化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,扣除比例提高至77%,有望達到與公司雇員3500元以下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同等待遇。
  二是建議參照個體工商戶按年納稅。營銷員月收入波動很大,按年計算,可以解決收入波動導致稅負偏重問題。同時建議,“營改增”後對營銷員取得的收入參照主業的稅收待遇進行免稅處理。
  三是參照勞動合同員工進行納稅。可將營銷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列入稅前扣除,或按照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納稅方式,增加低檔稅率級數。
  中保協表示,保險法對保險營銷員的身份沒有明確規定,保險公司雖然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培訓管理,但其既不屬於公司正式員工,也不是獨立的經營個體,地位尷尬,建議儘快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釋予以明確。
  (原標題:保險營銷員法律地位急需明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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